大连市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取暖救助制度,更好落实城乡困难家庭采暖费补贴工作,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6号)、《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19〕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三)城乡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以下统称孤儿家庭);
(四)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城乡低收入家庭)。
上述家庭中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可以不再给予取暖救助。
二、救助方式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以户为单位按采暖期救助,每个采暖期每户救助一次。居住暖气房(指集中供暖)的,取暖救助金不直接发给被救助家庭;居住无暖气房(指分散取暖)的,取暖救助金直接发给被救助家庭。
三、救助标准
(一)居住暖气房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孤儿家庭,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救助,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救助;城乡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城乡低收入家庭),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救助,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救助。
(二)居住无暖气房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孤儿家庭,给予720元取暖救助;城市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500元取暖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孤儿家庭,给予300元取暖救助;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210元取暖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居住暖气房集中供暖救助程序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统一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6号)规定的认定程序、审核标准等执行,分别填报《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大连市城乡特困分散供养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等材料。
城乡孤儿家庭和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认定程序、审核标准等执行,分别填报《大连市城乡孤儿家庭采暖费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由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和《大连市其他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补助类型及提供证件栏增加“城乡低收入家庭”选项,由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等材料。
(二)居住无暖气房分散取暖救助程序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统一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6号)规定的认定程序、审核标准等执行,城市孤儿家庭和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的认定程序、审核标准等执行,统一填报《大连市困难居民家庭(无暖气)采暖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补助类型及提供证件栏增加“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孤儿家庭”选项,由各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等材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孤儿家庭、低收入家庭取暖救助,不需填报申请表格,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按户认定,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形式,以当年11月份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家庭、低收入家庭数据为依据,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被救助家庭。
五、资金筹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孤儿家庭和其他困难居民家庭(含城乡低收入家庭),取暖救助资金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市财政将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取暖救助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取暖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取暖救助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责任。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取暖救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中供暖救助对象取暖落实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救助工作。
(三)强化监督。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取暖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逐步加强取暖救助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参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民发〔2016〕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