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据福建省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精神,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力度,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职工家庭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购买产权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二套自住住房及144平方米(不含)以上的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按照规定,多子女家庭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时,可以叠加享受现有贷款优惠政策,并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100万元、单职工70万元执行。多子女家庭购买非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福州都市圈内(莆田、南平、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