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1日电 因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海伦哲被公开谴责,时任副董事长杨娅被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连续4年虚增利润
8月31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查明的事实,海伦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5月4日,海伦哲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6年至2019年,公司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硕科技)为完成业绩承诺,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与合胜勤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晋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达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达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智慧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沃顿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合同,虚构与深圳市鑫荣机械加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浩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五通电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制作虚假生产、出库及物流等业务资料,通过深圳市爱喜德科技有限公司、黎某、曹某华等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形成造假业务闭环,进而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
2016年至2019年,海伦哲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9亿元、1.78亿元、1.70亿元、1.95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7656.05万元、7604.61万元、8597.30万元、5033.6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海伦哲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伦哲被公开谴责
深交所认定,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海伦哲时任副董事长杨娅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尹亚平、时任副总经理田志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伦哲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栗沛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2.2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伦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一、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时任董事长丁剑平、时任总经理尹亚平、时任副总经理田志宝,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栗沛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娅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未按时披露季报收函
7月3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海伦哲刚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监管函指出,海伦哲未按规定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一季度报告,以及未按规定在2022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2年三季度报告,直至2022年12月13日才披露前述定期报告。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
此外,深交所同日还发布了关于对金诗玮、薄晓明、董戴、马超、邓浩杰、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杜民、姜珊珊、李雨华、陈悠、陈庆军的监管函。上述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对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海伦哲官网介绍,公司成立于2005年,2011年成功于创业板上市,成为国内高空作业车行业首家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包括高空作业车、电力应急保障车、军品及消防车等在内的特种车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
财务方面,2023年上半年海伦哲营业收入6.23亿元,同比增长48.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14.75万元,同比增长54.46%。
二级市场上,8月31日海伦哲低开震荡,收跌2.00%报3.92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