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崔晓蕾
记者9月1日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大对市民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便捷省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即日起,我市开展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下简称“租房委托按月提取”)。
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指符合租赁自住住房定额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托人”)按规定的额度逐月将其住房公积金划拨至其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委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3.委托人不存在其他有效的委托提取或按月冲还贷协议;4.委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房产;5.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为标记为“失信职工”或人民法院冻结状态。
根据规定,按照当月申请、次月生效的原则,委托人每月最多提取一次,且不超过约定提取金额,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委托提取有效期限为1年。夫妻双方同时签约的,提取金额按登记先后顺序生成,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约定提取金额。委托提取资金于每月11日至13日(遇节假日顺延)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