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市砖瓦行业问题整改,助力全市砖瓦粘土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砖瓦企业)有序转型转产,市级相关部门全面梳理汇总了现行涉及中小企业资金扶持、补贴补助、税收优惠、创业激励等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相关帮扶措施。
一、开辟项目审批办证绿色通道(市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落实)
1.转型转产企业涉及注册登记事项的,按照“审核合一”要求,实行企业名称登记网上自主选用、自主申报。市场主体使用真实、合法、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建筑做为住所的,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自主承诺申报登记。
2.转型转产企业办理立项和证照事项的,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二、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
3.在市、县、镇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批复之前,支持转型转产砖瓦企业使用原有建设用地,鼓励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4.对位于城郊融合区的砖瓦企业应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将转型转产砖瓦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之内,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予以规划建设,并纳入同级总体规划进行批复。
5.转型转产砖瓦企业具体规划用途及建设开发强度,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管控。
6.凡符合用地政策的转型转产报批转用项目,实施“上门服务、超前服务、主动服务、全程服务”保障机制,建立转型转产企业项目用地保障台账,实行动态化管理,做到随报随审。
7.转型转产砖瓦企业扩大占地面积涉及农转用需落实占补平衡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优先在县域内解决占补平衡指标。
8.对转型转产砖瓦企业原用地拟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要求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按规定享受工业用地出让相关优惠政策。
9.对直接退出的砖瓦企业,鼓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三、退还剩余矿业权出让收益及相关基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
10.凡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且仍有剩余资源量的转型转产砖瓦粘土矿山,可根据核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资源量,退还其相应矿业权出让收益。
11.凡已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且按“三合一”方案履行了治理恢复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转型转产砖瓦粘土企业,可返还其结余基金。
四、支持转型涉农产业(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
12.支持发展粮食生产。鼓励砖瓦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土地复耕复种,大力发展粮食作物种植,对种粮主体按照每亩70元标准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3.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在符合环保、动物防疫等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支持砖瓦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鼓励砖瓦企业转型转产发展设施农业。
14.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鼓励转型转产企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支持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综合效益显著的主体,申报创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对创建成功的主体给予项目扶持,每个主体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15.加快全产业链融合开发。支持转型转产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农产品冷藏库、气调库、预冷库,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扶持,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快环评等手续办理(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
16.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对转产转型项目属于不纳入环评管理和实行环评豁免的27大类72小项的,由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告知,减少办理程序。对转型转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依法依规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编制需要的基础资料,最大限度减少环评编制时间,助推建设单位尽快按程序报批环评文件。
17.转型转产企业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对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在满足法定公示时间前提下,做到“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公示、边公示边评估、边公示边审批”的并联模式,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18.对转型转产砖瓦企业重新申领、变更等排污许可证相关事宜,第一时间受理,优化发证程序,及时办理。与省生态环境厅密切沟通,推进转型转产砖瓦企业排污权回购,积极帮扶转型转产后新设企业购买排污权。
1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转型转产企业涉及19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最大程度减少对转产转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0.动态更新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转产转型后属于清单内的企业,优先采用“非现场”手段监管,大力实施“非接触”执法、“信息化”远程监管,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水平。
21.对新建企业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所涉及39个重点行业的,帮扶指导企业建设B级以上绩效,积极申请绩效升级资金奖励。
六、税费减免政策(市县税务主管部门落实,市县住建主管部门配合)
22.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相关要求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3.转型后以各类废渣为原料生产建材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相关要求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七、现金补贴政策(市县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落实)
24.转型转产后,投资新建项目界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市县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成功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依据市县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符合市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条件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优先提供一定数额的融资担保支持。转型转产后,从事汽车货运枢纽或等级汽车货运站运营的,对依法设立、各类手续完备的货运枢纽及等级货运站,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可申请部省补助资金。
八、减贫帮扶政策(市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牵头,市县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25.按照全省监测帮扶“2531”工作机制(即推行风险摸排网格化、监测预警信息化“两化管理”,做到全程监管、清单交办、精准帮扶、定期通报、绩效考核“五个坚持”,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三个到位”,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一个底线”),对砖瓦企业待业、失业人员返贫致贫风险隐患重点进行排查,及时将有摸排出的风险人员纳入3类重点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6.充分发挥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职能预警作用,采取农户自主申报、干部走访摸排、部门筛查预警、舆情信访反馈、平台数据分析5种监测手段,定期收集行业部门预警线索,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风险高效联动预警,并落实对象审批认定限时办结制,确保监测对象发现及时、审批高效、程序规范。
27.对纳入监测对象的群众,根据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情况、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实行针对性帮扶,对需产业帮扶的群众,开展生产技能培训,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其发展生产,增强产业发展能力;对需就业帮扶的群众,协同人社部门,积极通过劳务输出,公益岗位安置、扶贫基地吸纳等多渠道安置监测对象稳岗就业,获得持续稳定收入。
九、就业扶持政策(市县人社主管部门落实)
28.延长阶段性失业工伤降费率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29.落实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30.支持企业扩岗促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年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有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录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