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微生活综合整理
资料:镇雄县人民政府网、农业农村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2023年2月23日
昭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于3月25日正式施行
为了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办法》内容
现对《办法》作以下解读
图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小编提取了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几点
包括不同地区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
建房标准、可申请宅基地条件
审批不予批准的情况
办理流程及审批时间等多个方面
镇雄要修房子不知道怎么申请的请往下看
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昭通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3日印发了《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昭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办法》内容,现对《办法》作以下解读。
宅基地权属和行使权: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分配原则、基本要求
农村宅基地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原则,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基本要求:农村宅基地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遏制新增问题,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县乡级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主导,负责统筹协调;乡镇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宅基地审批权在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督促指导。
规划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宅基地用地标准、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4人及4人以下每户最多可申请9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最多可申请100平方米;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4人及4人以下每户可申请120平方米,4人以上每户最多可申请150平方米;
(三)建筑层数零标高上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设梯间高度不得超过14米。
宅基地用地指标实行单列,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七种情形:
家庭无宅基地的;
成年子女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妇无宅基地的,可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选择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中一方申请;
国家征收只对房屋进行补偿的;
原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异址新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六种情形: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违法占地或违法建住宅未处理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定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流程:
农村宅基地分配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宅基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在5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的十一种情形: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村民消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被继承的住宅坍塌、继承人又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违法违纪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对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违法违规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详细流程
01
村民提出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02
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现场征求用地建设相邻权利人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将会议决议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03
村级组织初审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业中心。
04
乡(镇)受理审核
各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业、国土、林业、村镇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审核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外联动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乡(镇)农业中心负责统一接收申户宅基地申请,并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国土、林业),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理以及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实地审核后,自然资源部门、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填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05
乡(镇)批准颁证
根据乡(镇)农业中心提交的审批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对农民宅基地及时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乡(镇)、申请农户所在的村进行公示。乡(镇)农业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06
申请开工查验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准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07
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中心、自然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08
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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