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吸引人才来邕留邕就业创业,结合我市人才购房补贴工作实际,根据《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南办发〔2022〕16 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19〕1号)进行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zjbzk@126.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以下简称南发〔2022〕16号文)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用人单位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单位全职工作。
2.2018年7月31日当日,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获得高层次人才首次认定后,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于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第一套住房应为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高层次人才应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人才类别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申请,另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高层次人才属于单身人员的,以个人名义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1.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所有权已转移或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
2.2018年7月31日至购买第一套住房期间,通过继承、赠予、离婚析产、法院判决(裁定)、自建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或购买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
3.已购买人才安置房或正在承租高层次人才公寓的。
4.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满的。
二、补贴标准
(一)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
2.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
3.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
4.对D类人才予以40万元购房补贴。
5.对E类人才予以20万元购房补贴。
(二)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低于前款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房屋总价高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相应类别的购房补贴标准执行。房屋总价以存量住房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总价或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表记载的房屋总价为准。
(三)高层次人才已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
(四)同一套住房不能同时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购房契税补贴,已享受购房契税补贴的,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购房契税补贴金额。
(五)在购房补贴发放期间,高层次人才等级升格或主申请人变更为配偶的,可以按照升格后或配偶的人才类别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升格后或配偶的人才类别购房补贴标准与原购房补贴标准的差额,但实际领取的购房补贴金额不得超出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
(六)高层次人才已享受自治区本级购房补助的,且购房补助标准高于或等于我市购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我市购房补贴;购房补助标准低于我市购房补贴标准的,可以享受我市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自治区本级购房补贴金额。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高层次人才向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购房契税补贴、自治区本级购房补助情况等信息材料。
(二)初次核实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材料进行初次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三)核对信息
1.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信息同步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高层次人才。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推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类别、全职工作及享受我市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情况,符合条件的,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推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至购买第一套住房期间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自有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并将核对结果及2018年7月31日后购买的第一套住房信息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的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购房契税补贴享受情况。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告知高层次人才。
(四)名单公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姓名、人才类别、工作单位、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告知高层次人才。公示期间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购房补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高层次人才说明理由。
(五)协议签订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首次购房的信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发放形式、用人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六)补贴发放
1.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纳入市本级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给高层次人才本人。
2.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为3年进行发放,第1年发放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购房补贴总额的25%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第2年和第3年发放购房补贴前1个月内将高层次人才任职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层次人才的任职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推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动态管理
(一)补贴发放变更
1.在购房补贴发放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高层次人才应在工作发生变化15日内向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新用人单位确认后及时将申请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经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查后,推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新用人单位三方签订购房补贴发放补充协议。
2.在购房补贴发放期间,高层次人才等级升格的,可提出申请按照升格后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提出申请后,由用人单位确认并及时将申请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经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查后,推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购房补贴发放补充协议。
3.在购房补贴发放期间,主申请人变更为配偶的,配偶需符合本通知申请条件,并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变更。
(二)补贴发放调整
1.存在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情况的,尚未发放购房补贴,停止发放;已经发放购房补贴,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2.高层次人才退回购房补贴,由高层次人才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退回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退回的款项退还市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向高层次人才追回购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离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停发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
五、住房管理
用于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的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进行所有权转移(除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外)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先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退回购房补贴,退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回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当月起至申请提前交易时的月数/60月)
六、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高层次人才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情况的,高层次人才不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或者违反本通知住房交易管理等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
(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一)本通知所称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表记载的合同备案时间确定;存量住房按照不动产登记时间确定。
(二)本通知所称“政策性住房”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为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19〕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作废。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政策交叉、重复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南 宁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