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杨硕)关于存量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今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发布相关操作细则。
工商银行称,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一是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二是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三是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套个人住房既包括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的,也包括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
工商银行称,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四家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则也大致相当。
以农业银行为例,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四家银行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了批量调整安排。
农行称,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农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农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银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
中行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该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中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建行表示,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