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两起行政垄断处罚案例,一起来自贵州省,一起来自天津市,均涉及限定或指定交易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其中,贵州一案涉及物业从业者的培训问题。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贵州省铜仁市住建局发文要求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好的铜仁市物业协会参加物业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
随后,铜仁市住建局还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持证上岗、进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企业员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内容纳入行政检查事项。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做法损害了铜仁市物业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培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调查期间,铜仁市住建局积极主动整改,废止和注意是否版面正常用语相关文件,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声明,加强对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天津一案则与网约车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关。经查,2018年10月以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持续发布当地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下发了《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截至2022年8月调查前,相关文件仍在执行。
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上述做法限定了网约车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也排除了名单之外设备供应商进入市场,限制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调查期间,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文件、名单;同时还强化存量文件清理,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等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