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管理
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补贴的申请人,由各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取消保障资格,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资金保障
新就业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市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本通知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来源:潍坊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