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还分别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收养作出了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进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收养继子女,生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作为送养人的公民或者组织的共同特征是依法对被收养人享有监护权,并且正在履行着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