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8月25日消息,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建部还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决定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三部门推动落实“认房不认贷”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此项政策将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有助于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认房不认贷”落地速度加快
“认房不认贷”之前,很多地区执行“认房又认贷”。那么,什么是“认房又认贷”?
专业人士解释,认房、认贷主要是银行发放贷款时评判首套房、二套房的标准,认房是认所在城市的房子,认贷是认全国的房贷。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认房又认贷最为严格,只要在全国有过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按照二套房来发放。二套房的房贷利率较高,尤其一线城市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的1.1倍,据不完全数据显示,目前一线城市及厦门、成都、合肥等约20个热点城市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
专家分析,此次政策对于后续尤其是“金九银十”阶段的购房市场提振具有积极的作用。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也呼应了此前7月份住建部企业座谈会上提及的“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的政策导向,高度吻合了高层会议提及的优化调整房地产政策的内容,也符合近期央行提及的优化调整房贷政策的导向。观察目前中央和地方的政策,地方出台政策比较多,尤其是一些二线城市持续发力。此次三部门出台政策,明确定调,对于后续各地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
“认房不认贷”意味着“卖一买一”改善需求首付比例将大大降低,房贷利率也将同步降低,这对于进一步释放改善型的置换需求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需求释放的持续性以及在各地的效果,预计还将呈现一定分化。预计这一政策不会全国“一刀切”,一线城市落地的节奏依然可能偏慢。
延续实施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专家表示,我们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涉及换房这一块,个人在买卖住房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换房期限在1年以内的话,把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这样对降低老百姓的负担、满足老百姓的住房改善的需求,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来看,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网站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统筹 王晓东
责编 蒋赛赛
检校 张小楠
来源:新华社、财政部网站、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