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中的商贷部分,不含公积金贷款,不含商业用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0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0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根据客户主动申请,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根据客户主动申请,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当前逾期贷款
当前逾期的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具体规则比照前款。
三、调整方式、渠道及时间安排
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01存量以LPR定价的浮动利率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2023年9月25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02对固定利率首套房贷款、原人行基准利率首套房贷款、申请时为非首套房贷款但当前符合首套房认定的贷款(须客户提供相关佐证)、当前逾期本息偿还后恢复正常的贷款,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当日)线下向原经办机构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上述贷款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2023年10月25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03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或致电(0512)96067进行咨询、预约,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温馨提示
01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于批量调整后一周内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02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调整结果以我行系统执行为准,客户可于调整日次日登录手机银行查看调整后的贷款执行利率及还款计划。
03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利率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04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利率批量调整的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05对固定利率首套房贷款、原人行基准利率首套房贷款、申请时为非首套房贷款但当前符合首套房认定的贷款(须客户提供相关佐证)、当前逾期本息偿还后恢复正常的贷款客户,建议先向原经办机构进行电话预约或拨打(0512)96067与原经办机构取得联系。
06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