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林雪
近期,浙江证监局披露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防护手套上市公司康隆达转型做新能源车上游业务,一是谋求控股天成锂业,二是收购泰安欣昌财产份额事项。 但这两个内幕信息在未披露之前,均被人利用在股票市场做交易。
其一是刘玉兰,与康隆达时任董事长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2年1月1日-3月21日)大举买卖康隆达股票,截至2022年10月27日,其盈利总计73.71万元;但因内幕交易行为,刘玉兰被罚没超过147万元。
其二是康隆达时任副总经理刘国海,在得知公司欲受让泰安欣昌100%财产份额后,2022年5月到6月,交易康隆达股票,最终亏损3.44万元;他因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行为被警告,罚款80万元。
我们从股票走势也可以看出,康隆达股价从2022年年初一路震荡上行,到3月22日一度涨至49元/股的位置,此后震荡下跌后继续攀升,到2022年6月还涨至56.48元/股的高位,但后来跌幅也比较大。
提前得知收购股权事项
内幕交易被罚没超147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内容,2021年10月,康隆达收购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成锂业)33.33%股权后,天成锂业业绩增长较好,康隆达董事长、总经理张某芳谋求控股天成锂业,实现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因此,在2022年1月,张某芳给公司财务总监陈某丽发微信,要求陈某丽确认收购天成锂业股权的审议程序和财务顾问事宜。
后来,张某芳前往天成锂业向天成锂业实际控制人毛某明提出康隆达控股天成锂业的想法。期间,她还和绍兴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经理忻某君交流成立并购基金事项;忻某君通过微信向张某芳发送《KLD并购基金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收购天成锂业17.67%股权的投资方案、交易结构、增信措施等。
2022年3月10日,张某芳汇报了康隆达控股天成锂业的意愿;3月11日,张某芳与毛某明商议康隆达控股天成锂业相关事项,双方就尽快推动股权收购等基本达成共识。3月16日至20日,双方在天成锂业商议股权收购事项,拟定《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随后正式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直到3月21日盘后,康隆达对外披露《关于拟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签订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因此,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3月21日,是内幕信息敏感期。
而此次案件的主角刘玉兰,她与康隆达董事长张某芳关系密切,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也就是2022年1月1日-3月21日,实际控制使用“刘玉兰”“陈某栋”账户累计买入“康隆达”13.50万股,成交金额526.97万元,卖出6万股,成交金额233.41万元。
截至2022年3月21日,刘玉兰实控的两个账户共持有“康隆达”股票10.21万股。截至2022年10月27日,其盈利总计73.71万元(含账面收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说明刘玉兰交易“康隆达”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比如刘玉兰控制的账户短线交易并在亏损情况下卖出“棒杰股份”,买入“康隆达”的意愿强烈。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净转入资金81.3万元,并主要用于增持“康隆达”。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特别是2022年2月起,其控制的两个账户持有“康隆达”数量翻倍;持有“康隆达”市值占证券账户市值的比例显著提高,特别是2022年2月起,“康隆达”市值占比超80%。
另外,2022年1月,刘玉兰存在小幅增持、短线高抛低吸的情形。2022年2月至3月,随着控股事项的确定性逐步增强,她持有“康隆达”股票逐步增加,由内幕信息形成前约5万股增至约10万股,“康隆达”市值占证券账户市值的比例由内幕信息形成前约20%-50%增至80%-90%。还有,在2022年3月21日内幕信息公开前一交易日,刘玉兰控制的账户大量买入“康隆达”,且日终资金账户仅剩余3.42万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玉兰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刘玉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刘玉兰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73.71万元,并处以73.71万元的罚款。
副总内幕交易自家股票
被警告、罚款80万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是康隆达时任副总经理刘国海内幕交易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康隆达收购泰安欣昌财产份额事项。
具体来看,康隆达投资天成锂业以后,康隆达董事长、总经理张某芳托人打听各地矿产情况,谋求打通锂盐加工上下游,实现矿产和加工一体化。2022年4月8日,张某芳与泰安欣昌锂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泰安欣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某霞在山东泰安初步洽谈,张某芳主要了解了泰安欣昌持有的非洲马里矿包销权等情况。
随后在参观泰安欣昌工厂后,双方就收购价格等口头达成共识,积极推动收购事项。
5月27日上午公司召开管理层会议,参会人员为张某芳、时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等人,讨论拟受让泰安欣昌100%财产份额事项,会议形成了《关于拟签订财产份额转让框架协议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均签字确认。下午,张某芳代表康隆达与交易对方胡某霞、海南恒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框架协议》。
6月23日,康隆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泰安欣昌锂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的议案》,参会人员有张某芳、刘国海等人。
随后在6月24日盘后,康隆达披露《关于受让泰安欣昌锂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的公告》。
浙江证监局指出,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6月24日。康隆达时任副总经理刘国海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11点。
刘国海控制“贾某峰”账户内幕交易“康隆达”,2022年5月27日上午11:04-11:10期间买入“康隆达”1.25万股,成交金额63.87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将持有的“康隆达”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0.53万元,最终亏损3.44万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刘国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了“康隆达”,且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同时,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8.59万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8.17万股,交易金额220.50万元;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刘国海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4.57万股,共卖出4.57万股,交易金额140.76万元。
浙江证监局表示,刘国海作为时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刘国海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二、对刘国海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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