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近日发布的明确“住宅经营民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网约房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有人认为不应“一刀切”纳入旅馆业的框架中进行管理,也有人认为网约房实质上和旅馆经营无异应统一规范管理。那么,网约房是否应该纳入旅馆业管理呢?
云南省网约房立法情况
根据 云南省 公安厅起草的《 云南省 网约房 信息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定义,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住宿、居住服务的房屋或场所。符合旅馆业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网约房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经营。(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三)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一)通过网约房平台发布网约房信息前,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的“云治采”小程序进行申报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填报相应信息,未完成申报登记的,不得经营网约房。(二)如实向网约房平台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同意经营书面材料和在公安机关已申报登记的房屋名称、详细地址和编码等信息。(三)未设置前台或专门人员负责登记工作的,通过“云治采”小程序生成房间二维码,并打印张贴到对应房间门前显著位置供入住人员扫码登记。
“云治采”是云南省公安厅推出的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用于登记旅客入住信息,实现网约房规范化管理。虽然同样要求进行旅客登记,但“云治采”是区别于“云南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的独立小程序,可见云南省将网约房和旅馆业的登记系统进行了区分。然而,网约房不必然就游离在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之外,绝大部分用于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网约房,实质已经“符合旅馆业相关条件”的,一般会被都要按照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
多地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实际上已有多个地区明确将网约房纳入旅馆业进行管理。例如常州市2023年3月开始实行的《常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网约房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的原则。武汉市公安局2023年6月出台《武汉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认为网络预约住房与旅馆都是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两者的经营性质相同,因此在治安管理上,网络预约住房按照旅馆业的规定,纳入特种行业实施管理。
网约房是旅馆、旅店、宾馆、招待所等在互联网时代的延伸,凡是通过互联网获客来进行经营活动的住宿业都可以被称为网约房,因此网约房和传统旅馆业在实质上并无区别。从各地的立法状况来看,将网约房纳入旅馆业管理是大势所趋,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经营者就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条款并不对网约房和旅馆业进行区分,凡是经营性质的,都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和网约房经营者均要注意合法性问题。
来源:滇西房网: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