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成果,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实际,起草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1日前发至指定邮箱,并署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协调沟通,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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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
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成果,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最大程度降低购房信贷门槛。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吉林市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分局)
二、合理确定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分局)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最低认定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放开商转公贷款缴存地限制。在全国任意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吉林市公积金贷款或商转公办理条件的,即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政策。(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合理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无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租房职工可不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最大提取频次为每年12次;对于新市民、新青年、多子女家庭,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多可提取其月缴存额的100%。该项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继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其他贷款或担保,其未结清贷款或担保的额度纳入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核,确定实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放款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房龄要求。存量房房龄限制延长至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且贷款终止日期不能大于存量房土地使用终止日期。(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继续开展鼓励农民、大学生购房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民、大学生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政府每套补贴0.6万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每套补贴1万元。其中,采用商业贷款方式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一年实际支付正常贷款利息额度的10%给予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一年实际支付正常贷款利息额度给予15%的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支持政策期限为一年,申报购房补贴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一、给予人才购房补助。与现行人才政策(3.0版)相衔接,对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吉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购房,享受我市大学生购房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积极支持二、三孩家庭购房。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购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二、三孩家庭,政府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44万元。申报购房补贴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自有住房换购。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住宅类房屋中,对车库(车位)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税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四、实行存量房带押过户。允许二手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实现交易过户(带押过户),同步完成交易、不动产登记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分局)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面向全市有团购意向的教师、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不同行业职工群体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分局)
十六、地下停车位、车库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除外),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七、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开发项目周边交通、道路、教育、医疗等规划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房地产销售。加快推进已出让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解决征收遗留问题,保障项目正常建设。(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经纪机构操纵经纪服务收费,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重点打击房地产经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抹黑、唱衰房地产市场的不当言论行为;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交易合同,通过开展全员培训、挂牌执业、实名制等方式规范交易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对投诉问题及时处理,涉及违反违规行为报送相关部门。(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