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津住建房改〔2023〕9号),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宝坻区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1.自2023年9月21日(含当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在宝坻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在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并取得完税凭证,根据购房人申请,按照总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商品房价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发放购房补贴以元为单位,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2.以下情形不在补贴范围:
(1)2023年9月21日前已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注销备案,在2023年9月21日(含当日)后由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同一房源重新办理网签备案的;
(2)非自然人购房的;
(3)购买我区定向安置还迁房的。
二、补贴方式
1.每套住房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补贴直接发放至购房人实名认证的有效银行卡。
2.补贴申请人须为实际购房人,单套住房有多个购房人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贴领款人。
三、补贴办理方式
1.申请。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含当日),开发企业会同购房人在上述日期前向区住建委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发票、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银行卡等材料,逾期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2.审核。符合补贴要求的,纳入补贴发放名录;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3.审批和发放。按程序申报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后,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
1.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后,如因退房等原因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将购房补贴全额退回。
2.对购房人或开发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购房补贴的,取消补贴资格,已发放购房补贴的须全部退回,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建委、区财政局负责 。
来源 / 宝坻融媒
责任编辑 / 翟玉静
值班编辑 / 徐丹
审校 / 窦怀国
责校 /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