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作为研究生的重磅奖项,国奖评比程度在各校各院中备受关注。诚然,国奖获得者一般而言优秀于同辈其他人。但是,囿于评审程序的先天缺陷,或实施过程的不公正,这种优秀程度可能会丧失。文章从组织机构、评价标准、信息搜集、决策程序、申诉制度、预防和监督措施与修正机制对国奖的评审程序进行了审视,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作者:葛玉良、谢羚、应中正
文章原题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的公正性研究——基于程序公正性理论》,载《思想教育研究》2015年第2期,引注已略。
摘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其很高的荣誉度和较大的金额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基于程序公正性理论及其分析框架,就现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抽样调查各高校评审工作实践进行研究分析,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评价标准、信息搜集、决策程序、申诉制度、预防和监督措施与修正机制为基本构成,评价其落实情况和工作经验,提出明确评价标准、规范公示制度、完善申诉制度、健全预防和监督机制、建立修正机制等政策建议,以期达到更高的公正性。
关键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程序公正性;教育公平
随着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下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其较大的金额和规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知》中明确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1]然而,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时,普遍认为评审结果是最重要的,对于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存在重视不足的现象。程序公正性理论提出,即使结果不能符合每个人的期望,但如果评审的程序被普遍认为是公正的,那么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也是令人信服的。[2]本文基于程序公正性理论及其分析框架,探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程序公正性理论及其分析框架
程序公正性是指人们对于决策制定者使用政策、程序、准则进而达成某一争议或协商结果的公平知觉。简而言之,程序公正性表示决策过程被判断为公正的程度,是对达成结果的程序的评价。
(一)程序公正性理论概述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学家锡博特(Thibaut)和华尔克(Walker)将心理学中的公正性理论与程序方面的相关研究结合,首先在法律背景下研究程序公正性对于个体态度和行为的影响。[3]他们研究发现,选择权和发言权影响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知觉,有机会在决策过程中表达自己意见的人会觉得决策过程是公正的。莱文塞尔(Leventhal)(1980)的研究使程序公正性理论不再局限于法律议题,而是进一步延伸至其他社会学范畴,如教育和政治。[4]莱文塞尔等(1980)提出评价程序公正性的6项原则:一致性原则:决策程序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且对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成员一视同仁;代表性原则:在某项决策程序中,应考虑到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与价值观;避免偏见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不应存在偏见,并避免与自身利益相关,同时应该乐于接受所有的观点和意见;正确性
原则:决策者应该尽可能地依据最完整的、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佐证进行决策;修正性原则:成员可以对决策结果提出异议,同时程序对于不适当或不公平的决策结果应该留有可以修正或撤销的余地;道德性原则:决策程序必须符合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成员的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5]20世纪80年代以后,更多学者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不少研究结果表明公正的程序可以使人们感觉他们的利益在长期中是可以受到保护的。[6]
(二)程序公正性理论分析框架
程序公正性理论指出,人们在本质上认为公正的程序是首要的。当人们无法直接操控某项决策结果时,公正的程序就可以作为一种间接的控制工具。因此,引入程序公正性理论的分析框架,使公正性原则具象化,有据可循。莱文塞尔(1980)提出程序的7个构成要素,在这里将其作为程序公正性理论的分析框架,并要求其符合相应的程序公正性原则。(1)组织机构:规范应由谁负责制定进行决策的程序。(2)基础法则设定:规范必须要达成的决策目标、评价标准及可能的酬赏的程序。(3)信息搜集:搜集和运用被酬赏者信息的程序。(4)决策结构:明确决策过程的程序。(5)申诉:针对不满的决策结果寻求改善的程序。(6)预防措施:确保决策制定者不会滥用职权的程序。(7)改变机制:决策程序若有不当,应授权以修正原程序。[4]
二、现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的公正性评估
程序公正性理论认为公正的程序是一种对于决策的间接控制工具,有人认为程序公正在与组织有关后果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最大的影响。[7]上文提出符合程序公正性原则的7个构成要素和6项原则,通过对全国8个省、市内35所普通高校(包括“985”、“211”高校及一般高校)的评审程序进行调查,就现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进行公正性评估。
(一)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选定具代表性
根据《通知》中第4章关于评审组织的规定,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进行包括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制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项评审工作的职责。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通过了解各高校不同培养单位评奖细则得知高校对于评审组织的规定基本都符合《通知》规定。
(二)奖励原则总体一致,评价标准因科制宜
《通知》总则中对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原则的表述是“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评价标准则分为4条,分别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则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由此可以看出,《通知》并没有对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做出量化的标准。各大高校对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原则基本都包括以上4条硬性评价标准,区别一般在最后一条关于学业的规定中。在各培养单位的评奖细则中,对于评价标准的规定大不相同,由于专业属性不同,理工科院系在学术方面的标准较为严格,对于论文、专利、科研立项等要求偏高,尤其对于博士;而人文社科类院系除在对学术贡献方面有一定指标性规定之外,对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同样提出要求。在对学术贡献和综合表现进行评价时,一些培养单位明确列出各项指标不同等级的得分,严格量化;一些培养单位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这与培养单位实际要求有一定关联,对于研究生学年成绩的要求,各培养单位规定各不相同。
(三)信息搜集具有正确性,严格遵循时效原则
信息搜集的重点在于对于申请者信息的审核,包括真实性、时效性和分类划级。具体来说,就是申请者所提供的各项信息是否真实、其所获奖项及科研成果是否在规定年限内(一般是一个学年)、其所获奖项及科研成果的等级如何划分。一般来说,高校在对于信息时效性上明确规定,在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而对于信息搜集与审核的细则有所不同,一些高校明确提出由辅导员进行审核,但也有些高校并没有明文规定,但都要求研究生发表文章、获得奖项、科研成果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作为评奖和备查依据。
(四)决策程序总体明晰,公示内容标准不一
《通知》明确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其中对于高校内部评审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对于申请者身份资格做出相应规定;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初步评审,确定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然而,各高校对于公示的内容标准不一,普遍都是公示获奖学生姓名、年级、专业等基本信息,对于评审的过程公示度不够,仅有少数学校的个别院系会同时公布获奖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等材料,做到过程公开。
(五)申诉机制有待完善,流程方式需要细化
申诉机制是指研究生对于评审结果存在异议以寻求改善的程序保障机制。《通知》中规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答复;仍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高校对于申诉的处理与《通知》规定一致,各培养单位也都在细则中规定研究生可以对初评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但一些单位没有明确标准的申诉流程及申诉方式,对于学校层面的申诉机制也缺乏详细的申诉流程及方式的规定。
(六)监督机制未有明文,预防措施欠实操性
《通知》中对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与监督主要集中于资金方面,对于评审程序中可能存在的程序公正问题的监督和预防措施并没有明确提出。大多数高校在评审实施办法中也同样没有对监督和预防措施进行明确规定。部分高校的院系明确提出了参评研究生导师规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证程序公正性的预防措施。然而大多数高校并没有明文规定提出由某个独立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结果进行监督,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程序公正性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必要的监督和预防措施可以避免评审程序中出现的评价偏差,这对于提升评审程序的公正性有积极的作用。
(七)修正机制未被纳入,应对预案亟待建立
《通知》中申诉机制的提出,对于评审工作有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性指导。然而,如果学生对于评审程序提出异议该如何研究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单独就评审程序提出相应的修正机制。绝大多数高校对于评审程序修正机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学校每年都会对评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但对于在当年评审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如何进行程序修正,并没有明确规定和相应机制。
三、关于提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公正性的建议
通过对《通知》和各地各类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进行评估,发现大多数高校的评审过程原则鲜明、总体明晰,具备程序公正性原则的基本条件。然而,在评价标准、公示及申诉、预防与监督、修正和评价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为提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的公正性,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评价标准,加强教育引导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度非常高,同时金额较大,能够获奖对于研究生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正因为此,评价指标具有较大的导向性,容易成为研究生学习、工作等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奋斗目标。[9]评审结果关系到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因此评审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极其关键。高校应明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价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在奖学金评审的同时加强研究生教育引导工作,激发研究生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加强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促进高校学风建设,为各行各业培养大量高素质创新型的研究生人才。
(二)规范公示制度,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并举
高校应当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公示制度,对公示形式和公示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本校特点确定公示形式,要确保每一个参与其中的研究生都知晓评审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评奖的过程以及获奖者的获奖资质,但也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其他参评研究生的成绩及成果公布应当慎重确定范围。
(三) 完善研究生申诉机制,妥善处理申诉意见
申诉机制是符合程序公正性原则并保障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方面。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申诉机制,明确申诉流程及申诉方式,科学处理申诉意见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申诉机制具体操作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诉电话、邮箱公布,申诉负责人任命与职责,申诉人证明材料提供与审核,实名申诉或匿名申诉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申诉人权益保障等。在接到申诉时,必须认真了解申诉人的诉求,及时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确实存在申诉所提出问题的,要及时修正并公示,对于虚报学术成果或获奖情况的候选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要防止恶性竞争下的虚假谎报。
(四)建立健全预防和监督机制,将公正性贯彻始终
预防和监督机制是保证程序公正性、避免偏见原则的重要元素。预防机制应建立于评审程序确立之前,考虑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程序公正性问题,如奖学金政策宣传机制、评审组织归责机制、评价标准解释机制、学生信息审核风险机制、评审程序预先公布机制来确保评审程序的公开性,有效预防评审过程始终可能出现的公正性问题。监督过程包括上级部门监督、辅导员监督、学生监督等,这其中应遵循某种顺序。监督机制是确保程序公正的有效手段。在培养单位层面,建立辅导员监督机制和研究生监督机制,其组成人员应独立于参评者和评审组织成员,以保障全体参评者利益为宗旨,采取材料复核和答辩旁听等手段,对评审组织中的个人行为和评审过程中的决策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在学校层面,建立上级部门监督,以学校分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事务的职能机构为主体,将确保培养单位资料真实、程序合规作为主要目标,采取评审记录、参评者具体材料抽查的手段,对培养单位的评审过程与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必要时形成公示文件。
(五)建立完善修正机制,充分保持评价科学性
由于各学科、专业及研究生导师课题成熟度相差较大,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容易忽略研究生客观差异,导致公正性水平降低。为保证程序公正性,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评审程序修正机制。预先设立程序修正应对预案,接到申诉或异议时,迅速成立应对小组,成员选择上应当采取必要的规避制度以确保组织独立性,如果申诉或异议涉及的评价标准或评审程序确实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现象,应广泛听取基层辅导员及研究生的意见,经评审组织和修正应对小组讨论决定,对评价指标的选择、评审程序的具体操作进行修正。应当注意的是,修正应当及时、有效并广泛宣传,确保全部参评者的知情权。修正的理由应当充分、科学、不偏不倚,并结合本专业研究生特点和培养目标,综合考虑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和实践工作能力,充分保持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从而提升公正性,得到被更多参评者认同的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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