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调整规则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存量房贷;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但当前已符合惠州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四)申请利率调整的贷款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调整规则
对于符合调整范围要求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一)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如贷款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作调整
(二)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7日(含当日)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如贷款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作调整
(三)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如贷款利率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不作调整
(四)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点击下图查看完整的利率调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