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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眉彭府预征公〔2023〕5号),启动青龙街道桂林村1组、青龙街道同乐村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3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4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5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8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9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集体、锦江镇莲花社区10组、锦江镇莲花社区4组、锦江镇莲花社区5组、锦江镇莲花社区8组、锦江镇莲花社区9组、锦江镇天宫村1组、锦江镇天宫村2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青龙街道、锦江镇,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桂林村1组、青龙街道同乐村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3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4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5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8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9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集体、锦江镇莲花社区10组、锦江镇莲花社区4组、锦江镇莲花社区5组、锦江镇莲花社区8组、锦江镇莲花社区9组、锦江镇天宫村1组、锦江镇天宫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青龙街道、锦江镇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青龙街道、锦江镇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本公告期满后,将由青龙街道、锦江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桂林村1组、青龙街道同乐村 1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 1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 3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 4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 5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 8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 9 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集体、锦江镇莲花社区 10 组、 锦江镇莲花社区 4 组、锦江镇莲花社区 5 组、锦江 镇莲花社区 8 组、锦江镇莲花社区 9 组、锦江镇天 宫村 1 组、锦江镇天宫村 2 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桂林村1组、青龙街道同乐村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3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4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5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8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9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集体、锦江镇莲花社区10组、锦江镇莲花社区4组、锦江镇莲花社区5组、锦江镇莲花社区8组、锦江镇莲花社区9组、锦江镇天宫村1组、锦江镇天宫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眉彭府预征公〔2023〕5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青龙街道桂林村1组、青龙街道同乐村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1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3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4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5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8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9组、青龙街道先锋社区集体、锦江镇莲花社区10组、锦江镇莲花社区4组、锦江镇莲花社区5组、锦江镇莲花社区8组、锦江镇莲花社区9组、锦江镇天宫村1组、锦江镇天宫村2组,合计44.5932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利益需求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5.3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住房安置
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采取商品住房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这次有你家没?
来源:www.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