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同时,还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重庆作为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城市之一,进行相关调整,表明了当前各类房地产政策都朝着降低购房成本,释放购房需求的方向推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也说明,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房产税仍不具备开征的条件。
重庆调整个人房产税征收对象 “三无”人员首套房不征税
此次重庆市的《决定》主要调整了征收对象和纳税期限。
在征收对象方面,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在纳税期限上,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这一调整,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但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仍是征收对象。
举个例子,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王某需缴纳A住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而王某另持有第二套普通住房B,于2019年10月20日在江北区新购,2021年7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B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王某需从2021年8月起,按年缴纳持有B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据悉,重庆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自2011年年初起,至今已有十余年。其中,2017年初,重庆市对个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一个调整就是将“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当时的背景是全国楼市火热,商品房销售量价创新高,当年,不只是重庆,全国多个城市均出台限购、限售、差异化信贷等政策。
如今,重庆市又调整相关的个人房产税政策,也是顺应时势之举,重庆市相关部门表示,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根据不同需求、不同城市等推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才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修改。
严跃进表示,过去,重庆市对于“三无”人员首次购房征收房产税,而现在首套房不再征收房产税,只对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这是落实首套房认购宽松的具体举措,与目前全国的房地产政策导向相一致。
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放缓 当前需要更多政策红利拉动楼市回暖
近期,房产税再度成为备受公众关注的话题,这与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有关,这一立法规划包括了两类项目,一类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另一类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但房产税法均不在这两类名单之中,这表明,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内,房产税立法大概率不会被提请审议。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表现不佳,统计局数据显示,前8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8.8%,其中,住宅投资下降8.0%,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同比下降7.1%,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也下降7.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赵秀池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税负是影响一个行业发展的举足轻重的重要因素,尤其房地产涉及国计民生,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目前楼市低迷,需要更多的政策拉动,才能让房地产行业实现良性循环与可持续发展,从消费者而言,也需要减税,减少购房负担,才能进一步释放住房需求,扭转房地产行业供大于求的局面。
“对于房地产税不应一味谈增加税种与税收的问题,而是要进行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全面考量与顶层设计。短时间内不宜再继续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以免影响人们对楼市的信心。”赵秀池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陈燕
编辑 徐超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