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平湖市城乡现代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平湖市出台了《平湖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嘉兴首个。《暂行办法》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使用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在规划管理方面,明确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城市社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标准在社区中心或沿街位置独立集中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农村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一般不少于 800 平方米。
在建设管理方面,明确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应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配置在小区外围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及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
在产权管理方面,明确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产权主体。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在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移交主体,无偿移交属地镇街道统一管理,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