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兰春、全媒体记者范晶报道:9月6日,记者获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本月起赣州市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市购房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后可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赣州市缴存职工在深圳市购房的,可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深圳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参照“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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