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病种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含:肾功能不全门诊 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尿毒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术后治疗(含: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治疗(含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治疗(***器官移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白血病(含:急性髓系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混合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嗜碱粒细胞白血病/浆细胞白血病/肥大细胞白血病/慢性中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嗜酸粒细胞白血病/毛细胞白血病/幼淋巴细胞白血病/大颗粒淋巴细胞白血病)
5.血友病
6.重症精神病(含:重症精神病/重症精神病**类型)
7.肺动脉高压(含动脉型肺动脉高压)
城乡医保报销比例
在省内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5%)。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不设起付标准,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和省内其他统筹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和9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跨省异地转诊转院住院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