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 (含当日) 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非首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逾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利率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即加点值为“0”,下同,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经转换后为LPR加点的 (即加点值为正数,下同),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如存量房贷当前执行利率已经低于或等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加点值),则不进行调整
(二)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
当前仍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必须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则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
当前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必须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则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
(四)逾期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贷款,需客户归还逾欠本息后再按上述(一)、(二)、 (三)”规则申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为客户进行利率调整。其中对于贷款发放时我行认定为首套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采取批量调降利率的方式,无需客户申请。
(一)我行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经我行审核认定,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浮动利率定价方式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9月28日期间,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降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对批量调整结果存在异议或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二)客户主动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第“二”条调整规则采取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调降贷款利率。
1.贷款发放时不符合首套标准,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存量房贷;
2.原逾期贷款已归还逾欠本息的存量房贷:3.原采用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现拟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
4.其他符合利率调整条件但未调整的存量房贷。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9月28日期间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司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原非首套住房贷款且现已符合首套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逾期贷款归还逾欠本息以及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含当日)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10月31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存量房贷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2023年10月20日后,我行仍持续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温馨提示
(一)您可登陆大连银行手机银行APP,在“我的个人贷款-合同号”模块下,查询您名下房贷的“是否“起贷日期”和“利率加减点”信为首套住房贷款”息,结合本公告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综合确定您是否符合调整条件以及具体可以调整的标准等。
(二)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您利率调整结果。如您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我行将视为您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三)因本次利率批量调整涉及业务规模较大,在短信发送时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请更改联系方式的客户及时联系贷款机构进行信息更新,同时关注我行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等渠道发布的相关消息。
(四)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降贷款利率加点值形式完成,调整后将按照贷款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生成还款计划,其他贷款合同约定要素和内容保持不变。
(五)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的政策导向原则上本次利率调整无需客户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六)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4006640099客服电话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