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23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租汽车,有关主体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另行收费;
(三)残疾人驾驶汽车,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停车场减免残疾人停车费用;
(四)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五)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享受补贴;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