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侯女士提取了38万元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她是柳州市房地产新政发布后,第一个办理该项业务的市民。
10月23日,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教育局、柳州市财政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政策涉及金融、税费、教育、公积金、现房销售试点等多个方面。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新政相关内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于10月25日发布《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
通知明确,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柳州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与售房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公积金缴存人购房须先自筹全部首付款,在签订合同且备案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该政策出台后,可有效缓解缴存人购房首付压力,缴存人可直接申请公积金作为首付购房。
办理该项业务时,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等。符合提取条件的,该中心将提取金额直接转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本业务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其配偶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申请人因购买该套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与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售房企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缴存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柳州市公积金中心将取消该企业的相关公积金业务办理。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该中心将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