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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出台《邯郸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基本原则、申请条件、资金筹集、加装流程、政策措施五个方面,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方便生活、合理和谐,统筹兼顾、保障安全”基本原则,确保稳妥有序开展工作、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加装电梯安全美观。
《实施意见》提出,在加装电梯前,需提前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竣工后,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实施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县(市、区)应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和落实,优化服务,健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自《邯郸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邯房字〔2023〕36号)发布之日起,原《关于鼓励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邯房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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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也可通过社会投资和捐赠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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