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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宝可以领消费券哦!
为进一步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的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吸引人才,助推城市发展,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永安市结合实际,就做好“购房消费券 ”发放、申领、兑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看过来!
一、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购房消费券发放对象条件且有购房意向的,可申领购房消费券(每人仅限申领一次)。发放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高校毕业生购房者
对于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学历)在永安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二)农村户籍人口购房者
对于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购房人(可以是外省、市,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在永安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三)改善性换购住房者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重新在永安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四)取得职称购房者
在永安就业满1年以上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在永安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备注:前四类只能适用一种,不得重复享受;以上新建商品房含风险化解代持房源及代建安置房。
二、发放标准及数量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发放标准如下:
(一)购买总价在50万(含)-100万(含)的,发放“购房消费券”面额2万元/套;
(二)购买总价在100万-200万(含)的,发放“购房消费券”面额3万元/套;
(三)购买总价在200万以上的,发放“购房消费券”面额5万元/套。
发放数量:本次活动共发放“购房消费券”500张。
三、实施主体
永安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购房消费券 ”发放、申领、兑现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申领时间及程序
(一)申领时间
自2023年9月25日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含)。
(二)申领程序
购房人向购房企业提出参与活动申请
开发企业受理、审核
购房人缴交认购金(应缴纳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购房人领取“购房消费券”
开发企业在购房总价中核减“购房消费券”相应面额购房款
购房人缴纳首付款及购房契税
合同网签
五、使用要求
(一)购房人在永安市区内于2023年9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含)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提示:享受购房消费券补贴的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补贴人需在上述时间段申领购房消费券。
(二)购房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持所申领的电子或纸质购房消费券,到各开发企业售楼部按所购买商品房价款直接核减相应购房款。
购房人申请抵扣购房消费券时,需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兑现申请资格,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三)购房人(或家庭)仅限申请1张“购房消费券”,每套房产仅限使用1张消费券,消费券不可叠加;购房人可以同时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外的其他补贴和奖励政策。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取得相关职称人员的审核工作;
(二)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购房消费券兑现资金的汇总、公示、发放等工作;
(三)永安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资格审核工作;
(四)永安市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证明的审核工作;
(五)永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工作;
(六)永安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购房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信息审核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一套住房只能申领1张购房消费券。
(二)在受理过程中如发现购房人通过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消费券补贴的,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购房人因提交申请材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等因素导致购房消费券无法兑现的,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四)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购房消费券资金,在2023年9月25日前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在2023年9月25日-2023年12月25日(含)期间撤销房屋备案后仍由同一购房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重新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并重新网签的,不得享受购房消费券政策;依据房屋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司法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的除外。
(五)本方案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含),由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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