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电动车新规定

时事新闻2023-09-12 14:02:08无忧百科

莆田市电动车新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电动车停放场所如何设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电动车应该怎样停放?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三、哪些充电行为需要杜绝?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四、哪些主体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五、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