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一起签吗?让与担保是什么?

时事新闻2023-09-13 14:59:53无忧百科

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一起签吗?让与担保是什么?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借款情形,A向B借款,B要求A提供担保,A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车辆等等做抵押,但是我哥哥C有套房子,可以用来做抵押,但他不是借款人,要不B你和C签《房屋买卖合同》,我们把房产证、钥匙都给你,如果我A不还钱,B可以卖了C的房子直接受偿。

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答案是有效的,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让与担保,只是实践中当事人、律师、法官常常会将这个让与担保与买卖、流质混淆(流质担保属于无效担保)。有些法院可能就认为房屋买卖与借款纠纷没有关系而不处理,这属于错误。

下文我们以一则案例(2020)豫05民终1732号进行讲解。【需要咨询,请自行度娘“秦嘉泽律师”】。

一、基本案情,明明是房屋抵押,但为了规避风险签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程某香分四笔向李某锁借款共计80万元。其中,2015年3月17日,借款两笔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由程某香、程某青共同签名向李某锁出具借条,2015年5月10日,借款一笔30万元,由程某香签名出具借条,该三笔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时李某锁预先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之后程某香又偿还3个月的利息;2016年2月23日,由程某香向李某锁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未约定利息。程某香向李某锁借款时,程某香与程某青系夫妻关系。

申某平以其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方式,是申某平和李某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申某平向李某锁出具房款收据并交付钥匙,但李某锁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进行抵押登记。

事后,程某香、程某青没有及时还款,李某锁起诉到法院,要求程家夫妇还款并且李某锁的房产作为担保要被拍卖。

二、一审法院判担保人房屋不需要被执行,二审改判,认为属于让与担保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程家夫妇和李某锁之间的借款纠纷,跟申某平与李某锁之间的房屋买卖没有关系,所以只判了程家夫妇还李某锁资金,没有判定这套房屋要被拍卖。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程某香、程某青向李某锁借款并出具借据,李某锁与申某平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提供担保,双方形成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充足举证,认为案件实质关系是让与担保,担保有效,债权人可以执行、拍卖这套房产。

三、律师评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债务不履行时,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这种担保由于容易与其他案件混淆,法院审判时可能会产生多种判断,如果你有相关疑问或者案件需要,可以私信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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