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连续8个涨停的“我乐家居”发布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告,其中提到于范易以及一致行动人在6月30日时持有22440408股、持股比例7.1124%,截至9月6 日持股降至 4200 股,其间通过集中竞价卖出 22440408 股、并买入 4200 股。对此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9 月 7 日相关股东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据上市公司方面介绍,该股东所持股份是自二级市场购买,所以无须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017年减持规则规定了减持预披露制度,但该套减持规则约束的是股东减持首发前发行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并不适用。
本案减持涉嫌违规之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第13条规定,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股票。上交所监管函指出该股东减持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立案事由是“因涉嫌超比例减持”。
《证券法》第197条对未依法履行报送有关报告等义务的信披义务人规定了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条款,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86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大股东减持导致持股比例减少5%时,理应公告并停止买卖、并存在3日的限制转让期,大股东一声不吭清仓减持超过5%股份,证监部门或可按上述两个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违规减持对市场信心打击极大,证交所和证监部门理应从严监管。分析本案,笔者认为有关各方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反思、完善制度、弥补漏洞:
首先,应明确对违规减持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的具体内涵。建议“责令改正”的内涵,应包括及时等量购回违规减持股票。
其次,应尽量提前预防违规减持的发生。大股东巨量违规减持之所以屡屡畅行无阻,是因为目前对股东减持没有实际约束机制,股东可自由减持,若减持出现违规再事后追责。有的大股东掂量违规减持收益与可能付出的违规成本、选择违规减持,有的股东确实是不大清楚减持制度而导致违规减持。证交所应联合中证登等部门,开发相关软件,要做到能及时识别、提醒、拦阻违规减持行为,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
其三,严格控制减持节奏。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相关股东等在极短时间内清仓减持,既影响市场供求,也打击投资者信心。8月27日《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规范的目标主体有两大类,一是控股股东、实控人,破发等情形不得减持,这被市场广为流传;二是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目前这方面笔者尚未见到详细安排,市场对此关注度也不高,但笔者认为这方面其实也非常重要,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安排。也就是说,包括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首发前发行股份的股东,即使符合减持资格或条件,也要控制减持节奏,建立制度规范。
其四,打击市场操纵叠加违规减持。违规减持对市场危害最大的,无疑就是一方面二级市场存在连拉涨停板等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另一方面相关股东趁高减持,这是最为凶猛的收割散户方式。证监部门除了要对违规减持严查严管,也应关注二级市场是否存在操纵行为、是否存在减持主体与操纵主体之间的利益勾连行为,要一案双查,全力消除市场操纵叠加违规减持的巨大危害。
作者/熊锦秋
编辑/岳彩周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