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低调整为13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低调整为32500元/亩。
二、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确定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根据地类、产值、耕地质量、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于2013年1月前公布实施,同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为保障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制定具体区片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按技术规程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应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及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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