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3年10月,吕某在某酒吧喝酒,因琐事与同在酒吧喝酒的王某发生冲突,后双方不欢而散。2014年3月11日22时许,吕某及另两名同事在沿街店铺聊天,王某发现后便聚集多人持械打砸了吕某所在的店铺,吕某见状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王某等人再一次回到吕某所在店铺外,欲继续打砸店铺,吕某等人为保护自身安全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持店内的板凳、木棍等器物与王某等人对打,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经打架双方带回。后,双方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人经仔细询问犯罪嫌疑人吕某及查阅了涉案人员所有口供,发现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吕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情形,本人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裁判结果
本案经检察院两次退侦后仍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