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小常识

法律知识2023-03-17 16:00:15未知

劳动合同法小常识

劳动合同法小常识

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事关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以具体案例为您讲解劳动合同法的小常识,请阅读了解。

【案例】

2010年9月份,23岁的小张刚从学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来到武汉找工作,被一家IT公司聘用。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试用期过后转正每月2400元,转正时单位跟他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试用期内不给小张缴纳社保,每月给付小张200元的社保补贴,到2012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今年10月29日一上班,办公室主任通知他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续签,让他跟其他员工做一下工作交接。

离开单位后,小张心里很不舒服:“不续签劳动合同倒是早点告诉我,也好让我提前做个准备。现在工作突然没了,怎么跟家里人交待呀。”听朋友说他可以维权,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再跟他续签,又不是中途把他辞退的,凭什么还要给经济补偿?”说这话的是公司人事的夏经理。在与员工小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小张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维权,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业分析】

很明显,在此案例中,小张所在的IT公司存在很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下面就给大家一一指出并做简要分析,希望大家今后在工作中能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及时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6个月才与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自小张与公司形成用工之日起一年,应当向小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一年后还没有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公司与小张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最多只能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小张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年武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明显低于相同岗位工资的80%,所以小张试用期工资应为不低于1920元每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社会保险法的,所以公司约定小张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小张可以主张公司补缴试用期内社保。

3、经济补偿金的有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续签,但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所以小张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但同时也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小张是可以向公司主张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资按照后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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