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该罪的量刑与受贿的数额有关。但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每个地区对受贿数额的认定也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江苏省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4、根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刑事审判中统一法律适用及规范法律文书写作意见,受贿数额早10000元以上不满35000元的,无索贿情节,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适用缓刑;受贿数额在3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无索贿情节且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且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也可适用缓刑。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5、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缓刑的意见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缓刑:
(1)受贿数额不满5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
(2)受贿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同时具有积极退赃和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退赃、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等特殊情况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破坏的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所以在对受贿罪的处罚上,法律规定的是比较严格的,最低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如果受贿罪符合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