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五旬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马女士。二人相识不久,王某就为马女士购买了价值1.4万元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和衣物。事后,马女士提出将王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婚事无从谈起。
深感结婚无望的王某将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价值6800元的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
马女士则认为,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是她和王某共同生活时一起购买的,购买时她也出资4500元。在她与王某生活期间,王某偷走了购买发票和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已被变卖,无法返还。
经法院查明,王某以结婚为目的为马女士购买了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有购买发票及证人证言。马女士称,王某偷窃购买发票和金项链,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决马女士返还王某金戒指、金耳环和金项链,逾期不还则按相应的价值予以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院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王某以结婚为目的给马女士购买金首饰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马女士收取的彩礼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