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物业税,土地出让金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就曾指出,开征物业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与现行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方面。
目前开发商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向政府一次性缴清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开发商把这部分费用作为开发成本制定房价,将其“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靠土地出让金,形成了著名的“土地财政”,结果是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多卖地、卖好地、卖贵地,高地价成为高房价的重要支撑。而物业税是对房屋所有者的房产进行每年一次的评价估值征税。
在关于物业税征收的讨论中,人们对土地出让金的态度不一。如果不取消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并行,势必会加大社会公众的经济负担,加大推行物业税的阻力;如果取消土地出让金,实行单一的物业税,则应该考虑到现在已经购买房屋的人群的利益,因为他们已经为数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支付了高房价,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则有失公平。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能够开征物业税,则使一些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收平摊到各个年份,不必“为官一任,卖地一堆”,从而有助于城市发展、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土地出让金是一些地方政府的一大财源,占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1/3,甚至一半以上。如果将土地出让金列为物业税中的一部分分期支付,则难免会触动地方利益。但对于广大公众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未来土地出让金的命运与个人利益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