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情介绍】
欣小姐与辉先生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2006年,辉先生有外遇后,对欣小姐冷淡,并对其谩骂毒打导致右耳鼓膜穿孔,以至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工作。2009年6月底,欣小姐更被打至右髁状突骨折。因辉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欣小姐委托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辉先生赔偿原告欣小姐损害赔偿费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伤害费100320.7元(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4)分割夫妻共有财产4万元元;(5)由被告承担夫妻债务3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自愿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100320.7元。广东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右侧髁状骨折,大约需费用1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4及3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处理】
原告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但是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了矛盾,并发生了争执,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00320.7元,被告同意赔偿,法院应予以确认。广东省某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要施行治疗右侧髁状骨折手术,约需费用100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合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后果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有权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得数额的一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被告应予以承担。法院采纳后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100320.7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手术治疗费10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五、分割夫妻共有财产40000元;五、由被告承担夫妻债务30000元;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编》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因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应当支持受害人欣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