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离婚条件,那就是分居满两年,但是具体该怎么证明呢?如何才是两年呢?需不需要有人证无证佐证吗?这些,本文都为您整理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一般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等。如你能证明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了,人民法院据此一般会判决离婚。
即使人民法院认为分居未满两年判决不准离婚,你也可以在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准许离婚的。
因此,如果你能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即使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分居满两年只是离婚的一个条件,换言之就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能够离婚。但是分居满两年,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是否影响夫妻感情,感情是否破裂,最终做出判决也是因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