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张女士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张某患有精神病,经法院指定由儿子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在儿子享有监护权期间,母亲所有的房屋正赶上拆迁安置,儿子便以母亲监护人的身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将被拆迁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拆迁补偿款也据为己有。其小女儿认为,房子是母亲所有的,被拆迁人应该是母亲。那么,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律师解答: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法院撤销原监护人资格之后,其他享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然,在其他人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被监护人由于之前监护人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律师提示:
首先,作为精神病人的张女士,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咨询中的张女士自己的房屋在拆迁后就变更为其儿子的房屋,很明显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首先应由享有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如果在确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尽到很好照顾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且可变更到自己为监护人。
最后,作为案例中张女士的女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哥哥的监护权,然后取得其母亲的监护资格。在成为张女士的监护人之后,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屋,这样就可以维护其母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