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质押的定义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定义
专利权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之日
专利质押登记即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会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以上就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之日的相关内容,从规定来看,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交之日就是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方式订立的专利质押合同无效,且专利质押合同必须登记,没有登记的也无效。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濮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