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实行抵押物属地管辖,
若抵押物存放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属特殊情况或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 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抵押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舶、
车辆以外的下列财产:
1. 企业的设备;
2. 企业的原辅材料;
3. 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第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的主合同、
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工作,应于受理的次日起
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若抵押物与抵押人不在同一区(县)时,
为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
向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其它各种表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及印制。
第八条 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登记的,
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处予罚款。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
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应依法处予罚款。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