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作为价值比较的动产,应当妥善安置,以免被盗贼偷去,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小编整理了一则实务案例,在案例中对上述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
原告:王有幸
被告:韦德成(肇事车司机)
被告:黎章程(肇事车车主)
2011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韦德成驾驶盗来的桂LU55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324线1893km+500m处时,与原告(无驾驶证)驾驶的桂L2U15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韦德成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人,未报警,弃车逃离现场。事发后,原告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13224元。经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桂LU55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是黎章程。
201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3224元、误工费1203.84元、护理费120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合计16391.68元的70%即11474.17元。
[审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韦德成自愿赔偿原告王有幸损失共计9500元;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黎章程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盗抢人与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管理责任说”,即车主对自己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被盗走,被盗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与被盗车辆管理上的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被盗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如此的责任承担对车主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况下车主对车辆是处于一种无法支配的局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本无法预见、无法控制。车辆是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实际控制,而且肇事的司机与车主不存在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如果此时仍由车主承担民事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盗抢机动车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韦德成盗窃了黎章程的摩托车,韦德成在驾驶所盗窃的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应由盗车人韦德成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黎章程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后,盗车人韦德成自愿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黎章程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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