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知识2023-03-22 13:06:04佚名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这是不同的两种合同不用再履行的情况,那么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区别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定义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解除分类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拘束力,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和恢复原状的法律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当成立;合同解除是消灭已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3)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而导致无效,应当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合同解除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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