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可据此提出离婚。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如何取证呢?将为您做如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以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原因离婚的,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通常难以提供,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