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程某(男)与李某(女)是大学同学,双方在大学期间恋爱,刚毕业就结婚了。因为婚后,双方根据当时的情况各自分配到了不同的城市长期过着分居的生活。开始的几年时间里,双方只要是有时间二人总是到对方的处所度假,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压力的加重,再加上孩子的负担,双方矛盾不断的升级,彼此根本不再有当年的温存。婚后四、五年的时间里,李某一个人在一个城市带着孩子生活,程某一个人在另一个城市打拼,慢慢的双方之间不再沟通,也没有了共同的语言。程某年纪轻轻,随着职位的高升,身边的青睐者越来越多,慢慢的和婚外的某女产生了情愫并且超出了正常的男女关系。到春节的时候,程某回家与某女还是每天不是电话就是网路难分难舍的。最终李某发现不对,经常与程某打架,结果不但没有改变现状竟然导致程某不再回家。李某无奈,遂一直诉状将程某诉至法院,理由是:程某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该条是一个倡导性的原则,对于违背这个原则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会被追究什么责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事实上只是违背了忠实的义务而没有构成其他犯罪情况或者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当事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上的具体规定,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李某的诉讼应当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