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巴士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某汽车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间,周某某利用其采购的便利,为深圳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张某提供帮助,事后分三次收受好处费34万。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丁一元和李晓明律师开展数项工作:1、丁主任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证人黄某芳做了调查笔录,证实其付给周某某的10万元为借款。2、调查广州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现其股东之一的某公司于2000年11月改制为内部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历经6次开庭及二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 1、对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贿款; 2、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无理由,向中院提出撤回抗诉,中院裁定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