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对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量刑标准
(刑法第411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