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这是刑法典第335条的定义,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 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根据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
第三, 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
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
(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
(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
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第五,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损害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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